13.6.4.1 局部变量 DECLARE 语句

DECLARE var_name [, var_name] ... type [DEFAULT value]

此语句声明存储程序中的局部变量。要为变量提供默认值,请包含一个 DEFAULT子句。该值可以指定为表达式;它不必是常数。如果 DEFAULT缺少该子句,则初始值为NULL

在数据类型和溢出检查方面,局部变量被视为存储例程参数。请参阅 第 13.1.15 节,“CREATE PROCEDURE 和 CREATE FUNCTION 语句”

变量声明必须出现在游标或处理程序声明之前。

局部变量名称不区分大小写。允许的字符和引用规则与其他标识符相同,如第 9.2 节“模式对象名称”中所述。

局部变量的范围 BEGIN ... END是声明它的块。可以在声明块内嵌套的块中引用变量,但声明同名变量的块除外。

有关变量声明的示例,请参阅 第 13.6.4.2 节,“局部变量范围和解析”